依照本地区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前往异地接受治疗者需事先向原参保地点的医保管理部门提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申请,在异地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自行预先支付。待求医旅程圆满结束之后,请携带相关发票等凭证至原参保地点的医保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报销手续的办理。二是若参保地与就医地已经成功实现医保联网结算功能,则需要前往异地的民众只需按照所在地医保相关规定进行异地就医手续的办理完毕之后,便可于医院看病时使用医保卡进行实时结算,无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行报销,类似此项服务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已有实施,而跨省间的联网结算是另外一个进展。
第三种情况是,若参保地与参保者将要前往的就医地已经建立起医保代理报销合作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参保者只需按要求在原参保点的医保主管部门填写并提交有关申请手续之后,在异地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仅需委托给就医地的医保主管机构负责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外地人在上海怎么离婚
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但务必采用诉讼离婚的途径。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一个重要的前置条件——若夫妻中任何一方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并已在上海居住满一年以上,比如可以提供由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租赁合同证明以及居住证等相关文件,那么便具备了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资格。然而,对于选择协议离婚的朋友们来说,此项限制可能会给你们带来不便。请注意,在上海无法进行协议离婚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照我国现行的医保制度相关要求,在异地发生医疗消费行为时,必须首先向原参保地区的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申请,之后的医疗费用必须由自费承担。在完成诊疗过程并取得相应发票之后,患者需要带着这些凭证前往原参保地区的医保中心进行报销手续办理。如果参保地区和就医地区已经实现了医保网络的互联互通,那么患者可以直接使用自己的医保卡进行结算,而不必先行垫付所有费用。除此之外,如果两个地区之间存在医保代理报销的合作关系,那么患者在提出申请之后,就可以将报销事宜委托给就医地区的医保机构来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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