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涉及到的行政拘留通常情况下将不予中止执行,然而在下述几种特定条件下,可能会获得暂停执行的许可:
第一,作为行为被审查对象的申请人或者复议机构有权力提出暂停执行的请求;
第二,若复议机构表示认可并同意了申请人提出的暂停执行请求;
第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可暂停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也得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可以调解的情形吗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但就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者是涉及到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争议的情况,当事人均可选择通过调解途径来解决问题,并最终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执行并不会被终止或暂缓。然而,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使得暂停执行是可以得到允许或者批准的:首先,申请人或复议机构有权利主动提出暂停执行的请求;其次,复议机构在经过权衡与判断之后,也有可能会决定对行政拘留的执行做出暂缓处理;最后,如果涉及到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暂停执行的情形,那么行政拘留的执行同样也有可能会被暂时地搁置。而在以上提及的几种特殊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执行才可能会被暂停,从而保证整个复议过程的公正性以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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