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哪些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形
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两种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形:
一是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对依照该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是《行政复议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遇到这些情况,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结果具有终局性,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况都有啥
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况主要指相对人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复议前置终局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复议前置终局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注意,具体适用可能因不同法律法规而有差异。
了解了复议前置且终局的情形后,大家要清楚,当遇到如外国人对相关出入境措施不服,或者涉及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等情况时,先申请行政复议,且其结果是最终裁决。可实际生活中,情况复杂多样,若对这些特殊情形下复议的具体流程、相关证据收集等还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确认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此类规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依据您的具体状况为您详细解答,帮您明晰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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