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租赁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适用于出租方将租赁物体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和从中获益,后者则需支付租金的这类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包括租赁标的物的具体名称、租赁期限、租金以及支付的期间和方式、租赁物品的维护保养等多个方面的条款。在租赁合同范围内,其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然而合同最长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租赁合同做出了精准而明确的界定,同时确定了其核心构成要件,这些要素包括租赁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及品牌型号、租赁期限的约定以及租赁费用的支付方法、租用期间所涉及到的物品维护保养责任等方面。对于租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友好协商来决定,但是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这部法律典籍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从而有助于推动租赁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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