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险追偿权纠纷案由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追偿权争议被视为追偿权争议的范畴,换言之,案件的类别应归类于追偿权争议之内。所谓的追偿权争议,主要是由于追偿权引发的各类纷争。追偿权争议涵盖两大类型,分别是担保责任追偿权争议以及合伙债务追偿权争议。
其中,担保责任追偿权,亦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当事人,在履行担保责任之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只要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全额清偿或根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便可获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关于因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其诉讼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什么是保险滞纳金
关于社保补缴滞纳金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自欠缴之日开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提滞纳金。如果选择以月份为周期进行缴纳,那么每个月所需缴纳的数额就是该员工本月的工资总额乘以当期所需要缴纳的社保比例。养老保险滞纳金,也称为养老保险欠费罚金,是指参加社保的企业或者个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时,由此产生的相应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中,追偿权争议被明确认定为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类别之一。此类争议源自于追偿权所引发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纠纷,其中主要涵盖了两大类别的案件:首先,我们面临着担保责任追偿权的争执;其次,合伙债务追偿权的争夺也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无处不在的争议均被严格地划归至追偿权争议这一范畴之内,受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的规范以及严谨地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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