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救济金可以领多久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救济金申请流程
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步骤如下:首先,城镇企事业单位需为失业人员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并将详细的失业人员信息列表上报至所在区域的劳动局失业办公室进行归档备存;
其次,失业人员需要凭借上述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件、失业保险手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所指定的其他必备资料,前往所在区域的劳动局失业办公室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证》的申请领取工作;再者,劳动局失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开出相应的单据凭证;
最后,失业人员可以凭借此单据凭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在满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条件后,您将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其期限为2个月。随着您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的逐年增加,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将相应地增加,即每增加1年,期限就会相应增加2个月。2、若您在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未达到5年,则可以享受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而如果您已经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了5年却还没到10年的话,那么您将有资格享受的最长期限将长达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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