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领养小孩需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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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领养条件严格:无亲生子女、经济与教育能力、健康状况适宜、单次领养。特殊情况:对于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无人抚养孩童,可适当放宽至不限定亲生子女和数量。
孤儿院领养小孩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孤儿院领养小孩需满足哪些条件

通常情况下,领养者需要满足以下各项严格的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无任何亲生的孩子;

其次,他们需要具备足够的生活资源和教育经验来养护所领养的孩子;

第三点,他们不得患有对被领养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疾病或生理缺陷;

最后,领养者只能选择且领养一个孩子。

同时,领养那些在孤儿院、残疾人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机构中无人照顾的弃婴和儿童时,可不必受制于领养者有无亲生子女及仅能领养一个孩子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孤儿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作为具备全部民事行为权利和能力的个体,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自然状态下为精神健全的成年公民;

其次需年满三十五岁,再者允许领养孤儿或残障儿童者亦可不在此限制之内,同时,继父母领养的继子女同样可摆脱此类约束;对于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而言,申请人和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在四十岁以上;

最后则是无子女状况,不过仍要注意的是,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者以及继父母领养继子女并不在此限制中。同时,申请人需要具备抚养和教育被领养人的条件,包括拥有正直的职业或稳定的经济来源,以保证在被领养人的日常生活上能体现出高度关怀并承担起他们相应的经济开销等责任。

然而,领养成年人的情况则不在上述条例之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通常情况下,领养者需要满足以下各项严格的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无任何亲生的孩子;

其次,他们需要具备足够的生活资源和教育经验来养护所领养的孩子;

第三点,他们不得患有对被领养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疾病或生理缺陷;

最后,领养者只能选择且领养一个孩子。

同时,领养那些在孤儿院、残疾人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机构中无人照顾的弃婴和儿童时,可不必受制于领养者有无亲生子女及仅能领养一个孩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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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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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要满足什么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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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要生孩子,所以打算领养一个,请问收养孤儿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呢?要结婚才可以吗?
[律师回复] 领养的条件是:<br/>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br/>全文<br/>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br/>一、原第四条修改为:<br/>“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br/>二、原第七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br/>“第七条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br/>(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br/>(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br/>第九条 申请收养下列人员,收养人除应提供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br/>(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br/>1、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br/>2、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br/>3、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br/>(二)弃婴<br/>1、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证明;<br/>2、不能提供前项证明的,应通过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报纸上,由收养登记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布。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来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br/>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还应当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br/>(三)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br/>三、原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br/>“第十条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br/>(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br/>(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br/>(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br/>四、原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br/>“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员的,在对被收养人进行妥善安置后,应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登记无效,收回《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br/>根据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br/>全文<br/>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br/>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br/>第三条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br/>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br/>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br/>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br/>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br/>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br/>第六条 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br/>第七条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br/>(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br/>(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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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的条件有哪些,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领养孤儿?
应具备条件:无子女。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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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与妻子结婚三年了,一直没有怀孕,去医院检查了才知道不能生育,所以朋友想知道收养孤儿好吗以及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领养的条件是:<br/>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br/>全文<br/>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br/>一、原第四条修改为:<br/>“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br/>二、原第七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br/>“第七条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br/>(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br/>(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br/>第九条 申请收养下列人员,收养人除应提供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br/>(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br/>1、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br/>2、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br/>3、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br/>(二)弃婴<br/>1、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证明;<br/>2、不能提供前项证明的,应通过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报纸上,由收养登记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布。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来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br/>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还应当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br/>(三)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br/>三、原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br/>“第十条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br/>(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br/>(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br/>(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br/>四、原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br/>“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员的,在对被收养人进行妥善安置后,应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登记无效,收回《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br/>根据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br/>全文<br/>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br/>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br/>第三条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br/>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br/>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br/>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br/>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br/>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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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苏州人,与妻子结婚三年了还没有孩子,打算领养个孩子了,所以朋友想知道苏州收养孤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br/>(1)年满30周岁<br/>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br/>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我国要求收养人达到30周岁,而要求被收养人为14周岁以下,这一规定是与世界各国收养法规对年龄的限制较为接近的。<br/>法律要求收养人的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时间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也到了能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种年龄段收养子女,不论从感情,还是从父母责任感方面讲,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br/>这一条款是对1992年《收养法》的重要修改。当时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养人年龄的这一规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结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养子女,结果造成大量的事实收养。<br/>于是,《收养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将收养人的年龄降至为30周岁。这不仅符合收养人的实际,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养父母精力也比较充沛,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护。<br/>(2)无子女<br/>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br/>(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br/>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br/>(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br/>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br/>(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br/>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如果允许夫妻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和睦。我国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br/>(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br/>收养必须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迫或他人乘其危难迫使其作出收养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br/>(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br/>这也是基于推行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所以,养父母收养子女,也只能形成与社会正常核心家庭一样的状态,即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br/>从《收养法》的规定中知道收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其中有一项是关于收养能力的要求,但此时是综合考虑收养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以及思想道德品质等因素,因此也可以变相的说,收养孤儿对家庭收入是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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