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进度缓慢,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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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务必遵循《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进行伤残鉴定申请。提交完整材料对保障权益至关重要,逾期可能导致鉴定准确性受影响。公司应在事故发生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个人则应在一年内,否则丧失资格。请严格遵守相关部门规定,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工伤纠纷进度缓慢,该如何处理

一、工伤纠纷进度缓慢,该如何处理

您是否曾遇到过事故伤害或遭受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的困扰?我们要提醒您,这些状况都有着固定且严格的申请时限要求,敬请您依照相关部门的指示,按时提交相应材料以便支持伤残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确保维护您作为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如您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请务必了解,这个设置是为了确保能够更好地满足您的合法需求,并使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归档及申报事务。

鉴于此,诚挚地建议您,严格遵守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提报时间,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定申请表及其相关报告设定了时间期限,主要是因为保护和维护您的利益是我们最为关注的事情。

如果错过了截止日期,由于人体具有自愈性的特点以及后期治疗的客观必要,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伤残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因此,在此再度恳请您,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设定的期限提交申请材料。

如果您不幸遭遇了事故伤害,贵公司应当于三十天内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若贵公司未能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受伤的职工,您也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提出申请。

如果超过整整一年仍未提出申请,那么就会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纠纷进度慢怎么办

您是否曾遇到过事故伤害或遭受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的困扰?我们要提醒您,这些状况都有着固定且严格的申请时限要求,敬请您依照相关部门的指示,按时提交相应材料以便支持伤残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确保维护您作为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如您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请务必了解,这个设置是为了确保能够更好地满足您的合法需求,并使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归档及申报事务。

鉴于此,诚挚地建议您,严格遵守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提报时间,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定申请表及其相关报告设定了时间期限,主要是因为保护和维护您的利益是我们最为关注的事情。

如果错过了截止日期,由于人体具有自愈性的特点以及后期治疗的客观必要,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伤残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因此,在此再度恳请您,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设定的期限提交申请材料。

如果您不幸遭遇了事故伤害,贵公司应当于三十天内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若贵公司未能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受伤的职工,您也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提出申请。

如果超过整整一年仍未提出申请,那么就会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您是否曾遇到过事故伤害或遭受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的困扰?我们要提醒您,这些状况都有着固定且严格的申请时限要求,敬请您依照相关部门的指示,按时提交相应材料以便支持伤残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确保维护您作为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如您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请务必了解,这个设置是为了确保能够更好地满足您的合法需求,并使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归档及申报事务。

鉴于此,诚挚地建议您,严格遵守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提报时间,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定申请表及其相关报告设定了时间期限,主要是因为保护和维护您的利益是我们最为关注的事情。

如果错过了截止日期,由于人体具有自愈性的特点以及后期治疗的客观必要,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伤残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因此,在此再度恳请您,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设定的期限提交申请材料。

如果您不幸遭遇了事故伤害,贵公司应当于三十天内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若贵公司未能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受伤的职工,您也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提出申请。

如果超过整整一年仍未提出申请,那么就会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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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进度
[律师回复] 解析:
查询认定办理进度可直接咨询人社局承办科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在一年内申请。人社局对工伤申请作出认定之后,会把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社保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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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报警后,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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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保卡进度查询应该怎么进行?
东莞市社保卡进度查询是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查询的,也就是输入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然后查询相关的明细就可以了,当然了也是可以直接到社保机构来办理查询的业务的,了解一下社保卡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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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他们医院前几天接了一个病人,结果在做手术的时候,医生因为用错了药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了,现在我姐姐他们医院现在要制定医疗纠纷制度,如何制定医疗纠纷制度
[律师回复]
(一)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三) 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四)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五)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六)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七)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2.【程序】
向主管部门报告→科室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当事科室了解情况→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仍无法解决时→医疗鉴定→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工会决定
三、患者处理医疗纠纷的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者一方应该怎么办呢?怎样做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法律规定的赔偿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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