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拆迁区域之内,只要满足了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单位和个体,都可以认定为主体被拆迁人:
首先是私有房产的所有者。
这些所有者需要向我们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或者是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是公有房产的权益持有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拥有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产的管理者,他们被习惯性地称为“权益持有人”。
这种权益可细化为直管房产与代管房产两种类型。
作为权益持有者,他们同样需要向我们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再者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代理管理员,他们需要按照合法规定进行土地流转。
整个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接下来,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且办理登记手续;
然后,将流转双方的详细信息公开发布;
随后,引导流转双方进行平等磋商;
紧接着,促成流转双方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
最后,在审核全面无误后发放证书,同时整理相关资料,记录归档,并对土地流转结束之后的情况定时跟进监测。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拆迁时,什么情况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在涉及到房屋拆迁的问题上,以下四种情形允许实施强制拆迁措施:
首先是逾期未得到纠正且仍存在的违建构筑物;
其次是已经向被征收者支付了货币赔偿金、调换房屋以及提供了周转住房资源的;
接着是被征收者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交付房屋义务的;
最后便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拆迁区域之内,只要满足了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单位和个体,都可以认定为主体被拆迁人:
首先是私有房产的所有者。
这些所有者需要向我们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或者是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是公有房产的权益持有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拥有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产的管理者,他们被习惯性地称为“权益持有人”。
这种权益可细化为直管房产与代管房产两种类型。
作为权益持有者,他们同样需要向我们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再者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代理管理员,他们需要按照合法规定进行土地流转。
整个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接下来,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且办理登记手续;
然后,将流转双方的详细信息公开发布;
随后,引导流转双方进行平等磋商;
紧接着,促成流转双方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
最后,在审核全面无误后发放证书,同时整理相关资料,记录归档,并对土地流转结束之后的情况定时跟进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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