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共同协商达到一致意见,从而决定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并正式结束相互间的雇佣关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守以下几点前提条件:
首先,被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备法律效力的;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发生在所涉及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之后,但实际履行部分尚未完成之时;
再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享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权;
最后,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不必受制于该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失业金吗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我们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达成共识后,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获取失业救济金。这其中,关键环节在于用人单位须积极地、自愿地与劳动者协商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关于失业津贴的申领,根据既定的法律框架,我们的劳动者在满足以下三个具体要求时,便可向失业保险基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在失业之前,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劳动者需要证明其失业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的;
最后,劳动者还需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表达出明确的求职意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经过友好公平的协商之后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乃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双方共同意愿为基础,从而正式结束有效合约所实施的行为。此种情况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劳动合同必须是具备合法性并具有有效性的;其次,当该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尚未得到全面履行之时;再次,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享有解除该合同的权利;最后,解除该合同的决定应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受原合同中约定的任何终止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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