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二、病假工资计算公式是什么样的
对于在职员工因患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非工作因素负伤的病休期间的薪酬,公司将会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衡量:薪酬=计算基准数值÷月计薪日数×特定计算系数×病假期限。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那么该员工在治疗休息期间的薪酬将维持在原本的水平,且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公司将会按照月度的方式,从员工的个人账户中直接支付。一旦员工因为受到工伤而被认定为伤残等级,他们将停止享有原有的薪酬资历,转而享受伤残相关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