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怎么还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所实施的乃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换言之,国家在其中扮演着类似于保证人或担保人的角色。纵然银行发生破产事件,用户存放在此的资金亦将得到国家层面的赔偿保障。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环境下,即使银行不幸破产、倒闭,储户的存款权益依然受到国家担保支付或是补偿救助的全力维护。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并非由国家制定明确的法规制度加以规定,而是在银行破产后,政府会以各种手段来保护存款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形成了广大民众对于存款安全所抱有的预期和信心。
《商业银行法》第71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顺序,法律上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确保全部清偿清算费用、所拖欠员工的薪资以及应交纳的劳动保险费用之后,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优先偿还所有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若商业银行无法按期履行自身的债务义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与同意,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体系进入破产程序。
遭遇破产审判的商业银行,将有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开始对该机构进行全面清算工作。
第七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以及被宣告破产均属于其终止运营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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