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被迫辞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若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则可向雇主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权益,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工作导致了人身伤害,按照特定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仍然无法恢复健康并重新投入原本的职业生涯中,亦或是无法适应新派遣其执行的新任务;
其次,当劳动者未能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即便经过了相应的培训和岗位调整,仍无法胜任原本的职位职责;
再者,若劳动合同签订之际所依据的外部环境因素出现剧烈变动,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执行下去,且雇主与劳动者通过合理磋商后,仍未达成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共识;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实施企业重整时;
最后,若雇主因自身原因而被依法裁定破产的,或者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责令关闭、公司整体被撤销,乃至更严重地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及,基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员工被迫辞职的怎么维权
若雇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使得工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雇主须向该工人支付其应得的薪酬及经济补偿,且还需要额外支付赔偿金:
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支付工人薪酬或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
拒绝支付工人延长工时所应得的工资报酬;
以低于所在地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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