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约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有哪些
1.在签署合同时,劳动者务必首先对用人单位的基本状况进行细致了解,以确保该单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企业机构。
值得留意的包括其法人代表的姓名,以及单位所在地的确切地址及联系电话等重要资料。
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查阅网络资源中的工商登记系统加以确认,并且建议劳动者将这些关键信息明确写进合同条款中。
2.劳动者应该对自身需要从事的具体工作有清晰认识,并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工作性质以及工作地点等关键性信息。
3.劳动报酬的金额必须明确规定,切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
4.对于试用期的相关事项,需给予格外关注和重视。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也必须予以明确,包括是用现金领取还是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指定账号等细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签约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点
1.在签署正式的雇佣合约之前,您身为求职者首先应当着眼于了解欲入职之公司或机构的基础情况,包括辨别出该公司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身份、了解其法人代表的个人资料及其所在之处以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这些可以通过网络途径查询到其工商注册资料来进行核实,并且请务必要求对方将以上提及的各项关键信息明示在合同当中。
2.您需要详细地了解自身即将承担的工作职责,并在此次合约谈判中,明确地列明您工作的范围及工作场地等相关细节。
3.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务必予以明确规定,避免使用口头承诺作为依据。
4.在选择试用期期间时,尤其应加倍关注且慎重考虑。
5.请务必在相应位置明确注明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的具体安排,例如以什么形式获取(如现金抑或是金融机构电汇至指定账户),以及何时实施支付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