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家庭成员离去,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从而消失,无法继续对已承包的土地行使管理及使用权,因而再也不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样地,由于他们不再是农户的成员,故此也无权作为个人遗产独立获得征地补偿款。
作为征地补偿款项的受惠者,父母在家庭内部适当分配这笔费用,这实际上可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并非简单的平分征地补偿款。
请注意,耕地补偿费并非承包所得之利润,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逝世父母因不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地位,劳动耕地补偿费自然也不能再作为其个人遗产。
然而,公共利益的需要客观存在,因此国家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提供相应的拆迁补偿,旨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过程则严格遵循法律所设定的权限和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抚养费的范畴主要涵盖了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这三大部分。
通常而言,抚养费乃是离婚时通过约定或者法院裁决所确定的一个规定数额,然而这个数额并非始终保持不变。
伴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以及消费水平的持续攀升,原本约定的抚养费金额与当下实际需求之间可能会存在显著差异,这自然会导致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当他们认为有需要时,有权向另一方索要超出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抚养费水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一名家庭成员离世之后,他/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消灭,也无法再享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未来可能的征地补偿。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父母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决定被认为是一种赠予行为,而并非继承。具体来说,耕地补偿费并不包括在传统意义上的遗产范畴之内。当国家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对被征收者给予合理的补偿,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整个征收过程都要遵循法律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个环节。因此,已故父母所耕作的土地所获得的补偿费用,并不能作为个人遗产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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