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我们定义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主管等职位,同时也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其他领导岗位人员。
严肃的法律规范要求此类高管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禁令:
(一)严禁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滥用以公司资金开设个人名下或其他自然人名义的存款账户;
(三)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事,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才可向他人出借公司资金,或是以公司财产作为他人的担保物;
(四)同样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得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明确同意后,方可就公司事务与本公司签订合约或开展商业交易;
(五)同样,任何涉及与本公司发生交易的佣金收取,都需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才能将该笔佣金据为己有;
(六)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禁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七)任何违反对公司忠诚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属禁止之列。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制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组织架构内,赋予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的数量来参与对公司决策进行表达意见和投票的特权被称为“股东表决权”。
具体来说,这种权利的大小直接受到股东所拥有股权份额的影响和支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举行股东会的场合中,股东们需依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他们的表决权;
而对于采取股份制度的有限公司来说,则规定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他们所持有的每一股股票都享有一次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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