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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人死亡协议还有效吗
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协议(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协议的效力。
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协议(如服务协议),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协议效力自然终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产权人死亡配偶是否可以卖房产
业主在逝世后,如果其配偶已经成功实现产权的整体接手,便具备了出售房产的资格。
然而,如果产权原本归属于整个家庭,仅有其中一方逝去,则继承权将落到其他亲属手中,而其配偶,倘若并没有获得房屋财产所有权的话,是不被允许擅自处置该物业的;
又或者,若产权本属夫妻共同所有,那么配偶所能拥有的只是其中一半的产权,同样无权自行出售或转让该物业。
最后,如果业主人事前已经立下了遗嘱,明确规定该物业由其配偶单独继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配偶须已成功持有了物业的全部产权,才有权利进行售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关于纯属于财产属性类别的协定(例如买卖及租赁契约),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并不会对该项协定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涉及人身依附性较强的协议(如服务方面的约定),当其中一方当事人离世时,该项协议的法律效力将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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