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事务中的破产保护程序中,债务方的担保义务通常由为之提供担保的实体负责执行。这种担保方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即人保和物保。
其中,人保通常是指被称为保证人的一方,当债务方无法按约偿还债务时,该保证人将依照双方协议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而物保,则是指以特定的财物或资产作为担保,例如抵押、质押等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就构成了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务方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形,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方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同时也可以选择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破产中的债务抵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企业破产中债务清偿抵销的具体执行过程是:
假如在破产申请正式获准受理之前,债权人已经持有对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存在着债权与债务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破产财产的托管人或清理人进行主张,请求进行债务清偿抵销。
然而,需额外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债务清偿抵销的:
首先,在破产申请获准后,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从他人手中获取了针对该债务人的债权;
其次,假如某个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已经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仍然对该债务人背负债务;
但若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所发生的特殊情况导致债权人不得不背负相应债务的,则不受此限制;
再次,如果特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在得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后,仍然进行了获得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行为;
同样地,若其他债务人能够证明他们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生效前一年内发生的特殊情况才获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那么也不应受到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
在经济事务的破产保护程序中,债务方的担保义务由提供担保的实体承担。担保方式分为人保和物保两种。人保涉及第三方信用担保,物保则基于资产抵押或质押。这些措施确保债务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破产中的债务人是谁
在破产法领域当中,作为债务人的企业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无法按时偿还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且其全部可用来偿债之财产计算后仍显不足,抑或是根本缺少资力来偿还全部贷款债务;其次便是依据法律条款,向法院正式递交破产申请,或者由债权人发起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接受严格的监管与处理,以确保所有债务能够得到公正、平等的清偿。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提及的“破产债务人”,更多地是针对那些企业法人而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例如提交详尽的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他们也拥有一些特定的权益,例如有权对破产裁决提出异议。
在经济事务的破产保护程序中,债务方的担保义务由提供担保的实体承担。担保方式分为人保和物保两种。人保涉及第三方信用担保,物保则基于资产抵押或质押。这些措施确保债务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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