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即使接受了政府部门所施行的行政处罚,侵权者仍然有可能遭到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处罚仅代表着政府机构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但并不意味着侵权受害方失去了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向施害方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这是因为,尽管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具有各自的特征及追求的价值目标,例如行政责任更注重恢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维护相关监管法规合理性,而民事责任则更为关注如何补偿受害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商标侵权案中,即便侵权者受到行政处罚,原告仍可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仅代表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不剥夺受害者通过民事途径索赔的权利。行政与民事责任各有侧重,前者着重恢复秩序和法规执行,后者则更注重补偿损失。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勒令即刻中止此类侵权行为;
依照规定,对侵权的商品予以没收并彻底摧毁;
此外,还将销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以及伪造注册商标识别标志的主要工具。
在实际过程中,如果受侵害方的违法经营额达到了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则可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达至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数额的罚款;
若情节相对较轻,且该违法经营额未达到或仅略微超出五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负责处理此案件的相关机关则将对其处以最低为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任何惩罚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识别与判定,通常需要参照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或相似类别商品中,使用与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商标。所谓的“相同商标”,即是在视觉效果上几乎无法分辨出差异;而“近似商标”则是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商标。其次,涉及到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其中包括了明知是侵权商品却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再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此外,还存在着替换原注册商标,并将经过替换后的商标标识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情况。最后,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损害的行为,例如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从而误导广大消费者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商品之间的相似度等,以确保能够精准地识别和判定商标侵权行为。
在商标侵权案中,即便侵权者受到行政处罚,原告仍可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仅代表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不剥夺受害者通过民事途径索赔的权利。行政与民事责任各有侧重,前者着重恢复秩序和法规执行,后者则更注重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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