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对行政拘留的折抵。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手段,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的管理性处罚。
若某个违法行为人因犯法事实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受到了刑事拘留这一刑事处理措施,随后又因为其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等各种因素而免于刑事处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这个行为人仍需接受行政拘留处罚时,这时所经历过的刑事拘留期间便应予以折抵为相应的行政拘留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依据现行法律,刑事拘留可部分折抵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为刑事司法强制手段,行政拘留则针对轻微违法。 若行为人因轻微犯罪被刑拘后免刑,需行拘时,先前刑拘时间可折抵为行拘时间。
二、刑事拘留后多长时间提请逮捕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刑事案件的被逮捕者将在拘留之后的第37天解除相应拘禁。
另外,关于刑事拘留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具体时限,则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来说,拘留期间应于收到拘留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申请;
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涉及流窜案件、多次犯罪或者结伙犯罪等,报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0日。
检察院需在接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是单独会见吗
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初这一敏感的阶段内,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派的辩护律师的会面通常是以独立形式进行的。作出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得以不受任何形势外压力干扰的情况下,尽情倾诉关于自身所涉罪案的任何疑问与困惑,以便于律师针对各事件个例收集详细资料,从而为其服务的犯罪嫌疑人策划出最优的法律救助途径以及独具特色的辩护策略。然而,无论面临何种状况,会见过程都将受到看守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严格制约,同时律师还必须恪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此外,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私密对话”也将受到相对的限度,诸如禁止传达任何违反法律或者有损于诉讼进程的讯息等。总而言之,那些单独会面的努力主要目的在于捍卫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正真地遵循公平正义原则依法有序进行。
依据现行法律,刑事拘留可部分折抵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为刑事司法强制手段,行政拘留则针对轻微违法。 若行为人因轻微犯罪被刑拘后免刑,需行拘时,先前刑拘时间可折抵为行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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