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一般多长时间有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案件通常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审理。如因案情过于复杂而需延长审理期限,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该机构主任批准后方可予以延期,同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但延期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换言之,在正常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最迟将在六十个自然日内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仲裁一般在哪里
1.关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在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成立地址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裁决。倘若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用人单位各自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享有优先管辖权。
2.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应当被视作劳动者实际上所提供服务的地方;而用人单位的成立地址则应是用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的场所或者主要负责日常运营事务的地点。若用人单位尚未注册或登记,那么其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组织者或者主要管理部门的所在地就将被作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所在地点。如果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结果将归属于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劳动合同执行地点,那么仲裁委员会中最早接受该项仲裁申请的将拥有最终的管辖权。如若劳动合同执行地点不够明确,仲裁委员会则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行使裁决权。当案件受理之后,无论是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任何改变,都不会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产生影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时效延长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时效原则上定为一年时间,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量。然而,各类特殊情形亦可能致使时效得以延长:首先,如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是存在其他合理缘由,使得当事人无法在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则该仲裁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待到阻碍时效的因素消除之后,仲裁时效期间方可重新启动并进行计算。其次,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内,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争议,劳动者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且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当劳动关系宣告终止时,当事人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值得注意的是,主张时效延长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缘由。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可能会面临仲裁委员会拒绝支持延长时效的风险。
劳动仲裁案件一般自受理之日起45天内审结。复杂案件可申请延期,经仲裁委主任批准,书面通知各方,但总延期不超15天。因此,劳动仲裁最终裁决通常不超过60天自然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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