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的案件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服务费用通常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例外情况:倘若纠纷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又或者是在当事双方所签署的确切合同条款中已具体规定法院律师费用将由败诉方负担,那么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时,有关于律师费的申诉请求就有机会被予以批准或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自然人或者法人均享有捍卫自身声誉并在日常生活中维系其稳定性与完整性的义务。
这即是隐私权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之一——名誉权。
所谓名誉,乃是尊严之名士,是人文资产中的核心要素,因此得到了法律显著的保护。
任何人为之损伤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对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正面观感进行贬抑的行为,无疑都是对名誉权的粗暴践踏。
对于那些故意破坏他人公认好感,有损他人良好形象,给他人带来痛苦的恶劣行径,皆被认为是对名誉权严重侵蚀的表现,行为实施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三、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在公法领域,名誉侵权这一侵权行为主要牵涉到的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当某位个人或组织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正当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立即停止对被害者名誉的侵害,恢复并重建其名誉,尽力消除该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受害方表达真诚的歉意,以及采取实际措施赔偿受害者因该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等。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这要视侵权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行为造成的后果、其从该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受害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和确定。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等相关罪名。至于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则取决于情节的轻重缓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往往要求受害者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侵权行为、自己的名誉受到损毁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等关键要素。
通常,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但存在特例:若对方自愿承担,或合同中明确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则在诉讼或仲裁中,申请对方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可能获准。这种情况下,律师费的支付责任可转移至责任方或合同约定的败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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