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在翌日即遭到拘留的可能性并不大。
然而,倘若发现了新的犯罪实情或掌握到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制裁而进行了诸如潜逃、销毁证据等具有威胁性与破坏性的行动时,确实存在将其强制措施改变为拘留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第一次去检察院干嘛
在进行取保候审初次前往检察院的过程中,您可能会面临讯问环节。
关于这一问题,我想在此稍作解释。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主要应用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具体而言,这些人士在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相关司法机关需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传随到,禁止其自由活动或是暂时解除其已经被限制的自由。
然而,我们也需要了解,适用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其次,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隐患的;
然后,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便或在此基础上处于哺乳期的怀孕者或哺育幼儿的女性来说,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而无需担心产生社会危害。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未结束,此时也需要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
另外,关于取保候审的操作流程,您也需要有所掌握。
首先,需要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任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而言,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特别地,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那么他们所雇佣的律师也是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
当然,申请取保候审是必须通过书面文件进行的。
接下来就是等待决定的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回复。
如果决定对某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则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订《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该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荐保证人或缴纳足额保证金。
如发现申请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会拒绝取保候审。
如果拒绝了申请,相关机构就会告知申请人,同时详细解释拒绝的理由。
此外,如果案情需要,司法机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取得保候审措施。
再者,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传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要求他们签字或盖章,告诚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之人只要没有违反法定条件(符合第56条规定),并且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把保证金退还给他们,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第二次开庭会怎样处理
自诉人的取保候审程序,并非直接决定了下一轮开庭程序的最终处理结论。相反地,该阶段主要是针对事例的实体问题及证据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审查。就一般的情况而言,假如自诉人在取得保释并接受监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案情中的证据链条严密且事实清晰明确,那么,法庭大概率会在同一场开庭中作出裁决,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或者无罪,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相应的刑期或者宣布被告无罪。然而,若事例仍然存在某些事实模糊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那么法庭可能会要求再次进行补充调查或者将审判日期延长。但是,具体的处理结果,还需要考虑到事例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与否以及被告的认罪态度等诸多复杂因素。
一般而言,取保候审期间守规者次日被拘留几率不高。但若发现新犯罪证据或嫌疑人逃避制裁,如潜逃、销毁证据等危害行为,则可能改采拘留措施。因此,虽初看安全,仍需警惕后续法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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