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资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共同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其次,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或者请求调解机构介入,以求化解矛盾冲突;另外,如果上述渠道都未能妥善处理,还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裁决用人单位履行相应义务,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仍不满意,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返聘退休人员辞退还给补偿吗
除了存在法定情形之外,当用人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面临解除情况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给予劳动者一些劳动经济方面的补偿。
然而,在受雇单位与不再需求其服务的返聘人员解除劳务合同时,这一项权利并不被认可。
所谓经济补偿金,乃是在对待劳动者过程中,当他们未出现任何过错之时,用人主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结之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一次性无条件地提供的经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返聘退休人员解除合同时是否应给予赔偿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明确的是,退休人员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交往并非属于我们熟悉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服务协议下的劳务关系。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双方在签署的劳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时的赔偿事宜,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条款来执行。然而,如果在劳务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解除劳务合同时,通常并不需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因为解除合同给退休返聘人员带来了实际损失,并且解除方在这其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例如违反了合同约定而解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考虑到公平原则,对返聘人员所遭受的合理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总的来说,关键点在于合同约定以及解除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当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维护权益的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下友好磋商并签署相关证明或协议;无法协商时,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人社局投诉或请求调解;若上述渠道无效,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不满意可依法提起诉讼。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