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般多久可以提交检察院
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涉案人员,经深入调查后认定其确有必要进行逮捕之必要时,则应在拘留期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涉及到跨区域犯罪等因素,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一年算判刑吗
关于管制刑罚的执行期限,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其自判决正式确定并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计起。然而,对于判决之前已经被依法先行羁押的罪犯来说,情况则有所变化——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所遭受的每一天的关押,都将在最终量刑中折合成两倍的刑期予以扣除,以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赔偿。
对于拘役这一类的刑罚,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其执行期限的计算。在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前的羁押日数,将会一比一地折算成刑期进行扣除。而对于有期徒刑而言,犯罪分子在判刑后的自由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他们的刑期将于判决确定后立即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的羁押日数也将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折算,即每一天的羁押对应一天的刑期进行扣除。但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来说,由于他们本就没有具体的刑期可供折抵,所以即便将来获得减刑变为有期徒刑,同样无法享受这种折抵待遇。换句话说,罪犯在判刑前若已被羁押,无论是因刑事拘留还是逮捕引起的人为限制自由,这部分时间都会在审判结果出来后被计入刑期之中。
至于盗窃案件的正式审理和裁决,并不总是在当庭给出,通常需要通过法院详细的审理并且根据相关证据才能得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也就是说,盗窃案并不一定会在开庭当日就做出判决,而是需要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考量之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污染环境罪情节较为严重的各种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饮用水源地的第一等级保护区域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地带进行排污、倾倒或处理具有辐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物质的行为;其次,是无视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理危险废弃物达到了三吨及以上的行为;再者,是排放、倾倒与处理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污染物,超出了国家或地方所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及以上的行为;此外,还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来逃避监管,从而排放、倾倒和处理具有辐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物质的行为;最后,是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曾经因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理具有辐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物质而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
所有这些情况都充分证明了这些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极大,因此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
若公安机关认为对已被拘留的涉案人员有逮捕必要,应在拘留期满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若案件复杂或涉及跨区域犯罪,可延长申请期限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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