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认定流程和手续流程区别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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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工伤死亡鉴定需要确认死因符合工伤标准。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死亡鉴定,若未履行,则由其亲友代为申请。政府机构会深入调查死因和工作情况,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事故报告等证据。认定工伤后,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抚恤金等福利,需填写表格并提交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工伤死亡认定流程和手续流程区别包括哪些

一、工伤死亡认定流程和手续流程区别包括哪些

由于工伤死亡的鉴定程序关键在于确认职工因公殉职的原因与情况是否符合工伤的相关标准。

首先,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主体,必须要在特定的时间期限之内提交工伤死亡的申请;

如果单位未能按时履行此义务,那么受害者的亲友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代为申请。

接下来,相关的政府机构将会对职工的死因以及其在工作中的具体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核实。

在整个认定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诸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事故报告等相关的证据资料。

而在完成了工伤死亡的认定之后,还需要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福利待遇的申领手续,这其中通常包括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等必要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死亡认定需要尸检

在工伤死亡的认定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需要进行尸体检验。

但是当存在疑问无法准确判定具体死因或者各方对于死因存在异议的情况时,应当在劳动者生命结束之后的短短48小时之内实施尸体检验。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这个过程必须经过死者直系亲属的明确同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尸检的环节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以及具备病理解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士来完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多少钱

关于工伤死亡所导致的一次性赔偿事宜,其具体标准必须依据众多复杂因素进行全方位考量。

通常情况下,这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大类。

其中,丧葬补助金的额度是参考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前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 个月作为参照标准;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以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所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为对象,按照该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他们;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则是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来计算得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类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将会因为不同地区以及各人工资水平的差异而出现较大偏差。

同时,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时要尤其注重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及其相关证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工伤死亡鉴定需确认死因符合工伤标准。用人单位应限时申请,未履行则由亲友代申。政府机构深入调查死因与工作情况,需劳动合同、事故报告等证据。认定后,申领丧葬补助、抚恤金等福利,需填表并提交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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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告诉我和丈夫性格不合已经准备离婚了,请问在上海青浦区协议离婚流程包括哪些呢?能讲讲吗?
[律师回复] 离婚一般情况下分两种,自愿离婚或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br/>(一)自愿离婚或协议离婚<br/>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br/>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br/> <br/>1、双方户口证明; <br/> <br/>2、双方居民身份证; <br/> <br/>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br/> <br/>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br/> <br/>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br/> <br/>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br/>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br/>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r/>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br/>一自愿协议离婚程序: <br/>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br/>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br/>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br/>1.申请 <br/>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br/>2.审查 <br/>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br/>(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br/>(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br/>(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br/>(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br/>(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br/>3.登记 <br/>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br/>(二)诉讼离婚 <br/>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br/>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br/>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br/>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br/>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br/>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br/>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br/>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br/>(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br/>(四)宣读鉴定结论;<br/>(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br/>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br/>(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以上就是上海青浦区协议离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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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w浏览2023-09-19
债权债务转移转让区别包括哪些,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债权债务转移转让区别有哪些,流程是什么<br/>债权债务转移转让区别<br/>债权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br/>债权转让即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移转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趁给新的债权人,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br/>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br/>总之,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别人,债务移转就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别人。<br/>债权转让的流程<br/>1、签订协议。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br/>2、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br/>3、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br/>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是什么?<br/>合同承受的效力为<br/>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中,与原债权人或者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一并移转。<br/>在这一点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和合同权利转让或者是合同义务转让不同。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br/>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br/>债权债务合同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债权债务合同,除了约定具体的内容,以及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有就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情况发生,以便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签署的合同生效了,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成立,所以大家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认真一些。<br/>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形式<br/>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br/>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br/>一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br/>二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br/>三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br/>四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br/>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br/>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br/>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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