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先签字还是先盖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签章顺序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须加盖印章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签约单位需要运用公司的正式印章进行确认。若起初所签署的合同已经加盖过公司公章,则在此时解除该份合同也理应使用相同的公司公章。反之,若是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劳动人事部门的印章,那在解除合同时惟有用劳动人事部门的公章才能产生效力。当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之际,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加盖人事专用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并不要求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以及劳动局公章。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以其劳动人事部门的印章作为枢纽,这样所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便具有法律效力,且此类文件将被存储于离职员工的个人档案中。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围绕确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益与责任之行为所达成的共识性约定。。制定及变动劳动合同,都应遵循相互平等、自愿协商以及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规章等基本原则。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需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什么时候给
1.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言,员工在辞去职务之际,工资、押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款项都需要一并进行结算。这个过程中,企业不可以任何形式随意对这些款项予以扣留或减少。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当劳动关系双方经过合法途径解除了或终止了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时,雇主有义务在此刻就将所有的劳动者工资全部结清,不得拖延。遵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九条明确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约之时或终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得更为具体:在员工正式离开公司,用人单位应该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并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员工也有义务按照双方曾经达成的契约,准时办理好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有必要向劳动者偿付经济补偿,那么就应该在工作交接完全完毕后才支付这笔款子。此外,用人单位对于之前解除了或者终止了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管两年时间以供备查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最高年限规定是多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原则上不可超过十二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若劳动者每月报酬高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直辖市或设有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计算,在此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上限仍为十二年。值得关注的是,若劳动者每月报酬并未超出上述标准,那么经济补偿金将不受十二年期限的局限性,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每年一次,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标准来执行向劳动者支付的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签章需依原合同签章情况而定,原合同使用公司公章则解除时亦需使用;如原合同使用劳动人事部门章,则解除时亦同。人事专用章在解除通知上同样有效,不必强求公司公章或劳动局章。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益的协议,签订和变更需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须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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