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认定书出来了接下来谁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的后续处理措施
交通警察在完成事故认定书的开具之后并非意味着他们便不再承担后续职责,实际上,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之后,交通警察依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事宜,提供必要协助。当事件的责任人对于交通警察部门所出具的认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时,其有权在三日之内向上一级上交部门提交复议申请,进行重新审查。除此之外,涉及案件的双方面还可以向交通警察请求调解帮助以解决纷争,而若未能采用该种方式消解矛盾,争议双方即可依法进入法院诉讼程序。这一权益的依归源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应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细节调查以及相关的检验和鉴定等一系列环节的核心结果,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详细的事故认定书,以便为处理及解决交通事故提供可靠依据。
同时,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信息应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情节、原因及其当事人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并向各方当事方传达并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警认定书出不来如何认定工伤
根据现行法规,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除非本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否则将被视为工伤予以认可。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判定责任归属以及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具有极为关键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时,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当事人自身负有主要责任,必须以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件作为依据。
然而,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被视为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而非必不可缺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即便交警部门因技术实力等原因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准确判断,人社局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深入调查,依法作出事实认定。
与此同时,人社局所作的事实认定需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慎审查。
就算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存在,人社局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策,不得借用“中止通知”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规避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因此,无论何时何地,当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精准判断时,人社局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深度调查,然后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交警认定书已经下了还需要调解吗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式发布之后,调解过程并不属于法定必经环节,它完全由各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参与。
若双方对于事故责任的归属没有任何争议,并且都有意愿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赔偿金及相关事务,那么调解无疑将成为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
调解能够以迅速和平稳的方式化解纷争,有效节约时间和资金投入。
但是,如果有任意一方或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设定、责任承担比例等问题持有相对较大的意见分歧,表示不愿进行调解谈判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此时各方当事人皆可选择向法院提交诉状,转而通过法律途径来最终确认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而言之,是否选择进行调解,完全取决于各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交通警察仍需关注后续事宜,协助处理。责任方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双方也可请求交警调解,若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确保事故处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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