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主从犯问题
聚众斗殴罪的从犯与主犯的判定标准如下:如有个人或群体在组织犯罪团伙并实施犯罪行为时发挥了核心领导作用,则属于主犯;反之,如果一个个体或团体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协助或者支持的地位,那么他们便被认定为从犯。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事件中扮演次要角色或是起到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刑罚甚至是免除刑责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1、聚众斗殴罪属于一种特殊犯罪形式,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在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够构成此类罪名。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并非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能构成该罪名。唯独那些在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行为积极的参与者,才有可能被作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2、从法律角度来看,聚众斗殴属于一种故意犯罪。这个犯罪过程的动机通常不是纯粹为了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冲突,也不是简单地追求某种物质财富,而是一种公开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规范,试图通过实行聚众斗殴这种活动来寻找刺激或达到某些不道德欲望的满足。
3、从罪行的现实状况来看,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纠集大量人群进行集体殴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斗殴,其主要原因常常源于个人恩怨,操控权势或者其他不当企图;而且形成了暴力斗争的团体,至少人数需要超过三位参与者。提到“斗殴”这个词,它主要指运用各种暴力手段进行互殴,但具体的暴力手段会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
4、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聚众斗殴罪侵害的对象为公共秩序。在此,“公共秩序”应该被深入理解为不仅仅限于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更应该涵盖了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各类共同规则和秩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这类犯罪活动既可以发生在诸如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也可以在相对较为清净的私人宅邸中悄然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很严重怎么判
关于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需要依据相应情节进行评估。按照通常的原则,对于组织者以及其他积极参与的成员,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处罚措施。然而,如果存在如下四种特殊情形之一,那么对于组织者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1.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行为;2.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4.使用武器装备进行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的主犯是从犯是根据其在犯罪中的角色来判定的。主导、策划并领导犯罪团伙的人是主犯;而那些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或支持作用的人则是从犯。对于从犯,法院可能会给予从轻、减轻刑罚甚至免除刑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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