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是什么人
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究竟是何类人群?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方便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该罪行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的犯罪客体便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的所有财产权;
其次,该罪的犯罪客观层面,呈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中的职权之便,从日常工作中所保管或经手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中,非法将其中部分财富据为私有;
再次,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特定身份的人群,也就是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并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侵占的财物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的资产,却仍然决定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量刑的
职务侵占罪属于财盗集团罪的范畴,因为它涉及到了个人未经合法授权,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他人公司、企业或是其他行业机构拥有的财产之行为。
在这种犯罪行为中,犯案者通常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优势,秘密占有了本不应归属于他们私有的公司或企业的资产。
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将根据嫌疑人所侵占资产的价值的大小来决定如何采取惩罚措施。
按照我国《刑法》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相关指示及解释,如果任何个人一旦涉嫌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行为,金额达到了五千至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就应当被视为严重刑事犯罪予以立案追诉。
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犯,我们将依据其具体情节,以不同的额度为参照标准,在特定范围内确定处罚起点:
(1)对于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财产数额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
(2)对于侵占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
(3)而对于侵占数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判决,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会根据罪犯是否存在多次职务侵占的记录、是否曾侵占救灾抢险物资、是否动用职务侵占款去购买毒品等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进而考虑增加判刑力度,以此作为基准刑的参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服刑后还需要赔偿吗
在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事件中,不论该罪犯是否已接受了刑罚处分了服刑,他都必须对受害方进行合理的赔偿。就此而言,刑期仅仅只是对于他犯罪行为的一种刑事制裁手段,而赔偿则是对被侵权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害,应负起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害人享有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发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此要求罪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便罪犯已完全服完了刑期,他仍需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这一责任并不会因为刑罚处分完毕而被豁免。若罪犯具备可供执行的资产,那么受害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也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手段强制令罪犯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罪犯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赔偿请求或许无法得到即时满足;但是一旦探查到他们拥有任何的资产,仍可以启动执行程序以索回赔偿款。
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是担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涉及金额较大。这类犯罪侵犯了单位财产权,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和非法占有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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