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继承人在全额承继了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之后,有义务按遗产的实际价值支付所应负担的债款和税务款项。这就意味着,当负债人离世并有遗产留给继承人时,继承人将被要求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在价值为准,去偿付被继承人所留存下的恰当债款和税务款项。若遗产的总体价值无法充分偿还所有这类债务,那么继承人有权自主选择不去承担可能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真心表示愿意去偿还。
再者,若是继承人得到遗产却主动放弃接受,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将有权向下列人士提出追偿欠款请求:首先,若债务人已亡故,其合法继承人应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为其先辈偿还未清偿之债务;
其次,如若无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但尚存有债务担保人,则此种权益应当由相关保证人履行其担负的保证义务;
再者,倘若这笔债务乃属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在债务人生前一旦丧命,其遗孀便须尽全力负担起这方面的债务责任。
最后,若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况,那么该笔债权债务将会自然消解,也就无需继续进行还款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在探讨债务人离世后,担保人是否应继续负有担责义务的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担保行为可以被细分为一般担保与人保(即连带责任担保)两种类型。
若所提供的担保属一般性质的担保,那么当债务人的遗留财产经过法定途径合理分配、变现后,仍然无法完全弥补债务总额之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便需要开始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另一方面,如属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终将享有直接恳求担保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权利。
然而,担保人所负担的责任范围,必须严格遵循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不得超出此界限。
若双方并未就此事项作出任何约定或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担保人需对所有债务承担起偿还责任。
此外,担保人在完成其应尽的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追索其继承所得的遗产范围内的款项。
根据相关法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需以遗产实际价值偿还债务和税款。当负债人去世,继承人需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偿还债务和税款。若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不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偿还。这一规定确保了继承人的权益和财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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