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换言之,若债务人离世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人需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实际价值无法全额偿还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以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愿意额外偿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人应如何追讨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倘若有继承人承袭了他所遗留的遗产的话,那么债权人便可向该继承人主张债权,并且敦促其偿还欠款;
但若继承人有主动表示放弃继承之意时,则债权人亦可尝试请求从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之中来抵偿全部或部分的债务。
另外,若是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或是存在着第三方保证人的话,债权人同样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或其他代表人追索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没有具体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延迟六个月为止;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同样没有就保证期间达成明确协议,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若双方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则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延迟六个月为止。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曾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被免除其所负有的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需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以遗产价值为限,除非自愿额外偿还。若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