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不能作为证人作证
生理或精神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回避者通常不能作证。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由于其自身条件限制,难以准确辨别是非对错,也无法正确表达所经历的事情,这样的证言缺乏可信度,所以不能作为证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像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他们往往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作出带有偏向性的证言,这种不客观的证言可能干扰案件公正审理,故不能作证。
3.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如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参与到案件处理过程中再作为证人,会使司法公正受到影响,所以不能作为证人。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资格和证言效力复杂多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判断。如果对证人资格或者证言效力相关法律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
二、什么人不能立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神志不清或精神错乱者、伪造遗嘱或用不正当手段设立遗嘱者不能立遗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自身能力的欠缺,不能准确认知自身行为的性质与后果,遗嘱要求立遗嘱人能独立地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他们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所以不能立遗嘱。
2.神志不清、精神错乱者无法清晰表达自身意愿,遗嘱需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难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所以不能立遗嘱。
3.伪造遗嘱或者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设立遗嘱违背了遗嘱订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原则,这种遗嘱不被法律认可,相关人员自然也不能以此种方式立遗嘱。遗嘱的订立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关乎个人财产的分配与身后之事的安排,如果对自身是否能够订立遗嘱有不确定之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与遗嘱的有效性。
三、什么人不能享受安置补偿
以下几类人员通常无法享受安置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一、户籍不在当地且无合法权益的人
安置补偿往往和户籍以及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紧密相连。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个人的户籍不在被征收或者拆迁的区域,同时在这个区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没有合法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等活动的权利;也没有房屋所有权,即不存在合法拥有的房产等相关权益,那么一般来说,这样的人是不能享受安置补偿的。
二、空挂户人员
空挂户是指仅仅将户口迁入到当地,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当地居住、生活。
而且,这类人员对当地的土地、房屋等并没有实际享有的权益。
三、违反相关规定的人
在征收或拆迁公告发布之后,有些人为了获取补偿而采取一些违规行为。
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相关人员不能因这些违规行为而获得安置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安置补偿政策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范围需要结合当地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项目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当探讨什么人不能作为证人作证时,这背后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那些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然而,即便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但如果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时候就涉及到在法庭上,这类有特殊关系证人的证言该如何采信的问题。要是您对不能作为证人作证的具体情形界限、特殊关系证人证言的效力等方面存在疑问,别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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