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罪能不能做不诉
关于两罪能否做出不起诉决定,这需要我们全面考虑多个层面的因素才能给出确切答案。不起诉的形式可以归为三类,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下,比如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则需考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依循刑法规定可以被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当然,如果案件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凿且充分的标准,也会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则。然而,两罪之间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果两罪的犯罪情节都非常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较小,那么检察机关很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在综合各种因素后,同样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最终能否实施不起诉,则必须依赖于对事件真相、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的综合考量与权衡。
二、两罪不诉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些是两罪不起诉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两罪不诉有哪些具体法律依据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探讨两罪能不能做不诉这一问题时,实际上背后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即使满足两罪不诉的某些条件,但后续一旦发现新的证据,案件可能会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不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如果对此存在异议,也有相应的申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两罪不诉的具体适用情形、后续潜在的法律变动,以及申诉的流程和时效等,您是否还有诸多疑问?要是在两罪能不能做不诉以及相关拓展问题上感到迷茫,别再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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