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首先会去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要是债务人自身的财产没办法把全部债务都清偿掉,那就接着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这是依据“主债务优先”这个原则,先让债务人用他的全部财产去清偿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不够的时候,才会涉及到担保人的财产。
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像是担保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应该比债务人先承担责任,又或者是法律有专门的规定这种情形,就有可能会先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总而言之,通常是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具体的情况得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要是有具体的案件,那就可以进一步去咨询专业的律师,从而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债务人和担保人谁先被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程序中,若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通常会首先对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为债务人是直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主体。
但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担保人限制高消费。若担保人是一般保证人,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不会先对其限制高消费。
总体而言,正常情况下先针对债务人限制高消费,不过在特定条件满足时,担保人同样可能被同时或随后限制高消费,关键在于担保责任的类型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
三、债务人和担保人执行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执行顺序需区分不同担保类型: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先执行债务人财产,穷尽执行手段后债务人仍无法清偿债务,才轮到执行一般保证人财产。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先执行债务人还是担保人财产。
-物的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探讨债务人和担保人先执行哪个的财产时,我们需要知道,这并非简单的二选一。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存在担保约定,按照约定执行顺序操作。若没有约定,一般会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会执行担保人财产。然而,这里面还有诸多复杂之处。比如,不同类型的担保(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执行顺序影响重大。要是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财产执行顺序以及担保类型与执行的关联等问题还有疑问,不用烦恼,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