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被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最新修订 |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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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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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获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如为逃债低价转让;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未依法办理法定手续,如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标的股权有权利瑕疵且转让方未披露。实际操作依具体情况和法律判断,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怎么才能被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怎么才能被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一、怎么才能被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就可能无效。

例如,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明确限制,若违反这些规定进行转让,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不符合法律要求。

2.恶意串通损害利益:当股权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转让无效。

比如,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低价转让股权。

3.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4.未办法定手续:未依法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像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也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5.标的股权有权利瑕疵:若标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如已被质押、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况,且转让方未披露,这种转让也可能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判断。

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律师。

二、怎么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资

工伤工资的认定有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基础前提,例如签订了正规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像有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证明。

2.工作中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比如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受伤。

3.患职业病:因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发的疾病,像煤矿工人的尘肺病。

4.上下班受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

符合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伤期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工伤工资支付期限一般为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

伤情严重或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12个月。

劳动者发生工伤要及时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怎么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工作时间方面: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这其中包含了正常的上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例如,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在正常上班时段工作,或者在加班完成额外任务时,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伤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工作场所范围:要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内,还包括因工作原因而涉及的区域。

比如,员工在办公室办公,或者因工作需要到仓库取资料等场所。

3.因工作原因情况:一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事故伤害,像执行任务途中遭遇意外;

二是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如上班前准备工作设备、下班后整理工具时受伤。

4.职业病相关: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的疾病。

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当探讨怎么才能被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时,其中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常见的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外,还有一些易被忽视之处。例如,若股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会被认定无效。另外,当转让方存在无权处分股权的状况,也可能致使转让无效。在实践中,不同情形下的无效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存在差异。要是你对股权转让无效的认定程序、后续处理方式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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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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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6浏览 2025-01-20
股权转让必须登报才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按市场规律在不同行业、产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 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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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承担的后果有哪些
10w+浏览2023-09-07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认定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的生效受三方面制约: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是否完成特殊事项的审批。股东在执行股权转让时,需深入研究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遵循规范,避免交易失败和损失。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1浏览 2025-02-03
认缴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缴股权投资协议书格式 一、甲方:(投资方)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操作方)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________________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结算方式投资期限为____________年,每年收取收入(见)。 最高年收入百分之_________,如果投资收入不足百分之_________的,那么将收入已甲方百分之_________,乙方百分之_________进行分。(注:每次收入,甲方将付10元手续费给乙方) 三、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提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七、其他 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果投资失败乙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明白投资风险。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以上即为股权投资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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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起诉状怎么写?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起诉状首先是需要交代一下代理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其次需将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做出说明,当然了,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最后就是需要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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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无效后怎么办
19浏览 2025-01-20
该怎么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相关效力分析<br/>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br/>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br/>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如案例<br/>一:白某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将股权转让,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该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亦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各国家的领导干部。<br/>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br/>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公司法》<br/>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因此,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依《公司法》<br/>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br/>2、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事实上,公司股份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处理后续事务。— 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寻找或吸纳新的股东,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种方式是对公司进行清理后予以注销,如果该股东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该股东并不因此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br/>3、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处于表决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解散的请求权。因此,股东之间达成收购协议,应该说达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济方案。<br/>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br/>关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因此股东未出资意味着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末出资的股权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的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行为有效。<br/>鉴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是补足出资以及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规定。因此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虽然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但除非公司对其做出除名处置,否则股东名册载名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br/>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br/>《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br/>首先,《公司法》并未如《担保法》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条件那样,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法》<br/>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强制性规定,<br/>其次,从变更登记的意义上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有<br/>二:一是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二是有利于一方在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变更登记向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因此,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而且更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所得。<br/>五、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br/>以转让股权中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是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会社员权,即包括盈余分配等自益权也包含表决权和提讼等公益权。因此,股权是由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转让。<br/>就股权中包含的各种抽象权能,即期待性权利的转让而言,否定说是合理的。依据《公司法》基础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过产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抽象的共益权可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抽象的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才能具体化。<br/>因此,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是股东潜在持有的权利,不能于股东而存在,也不得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放弃。由此可见被具体化并,成为“债权性权利”后,才可成为转让的对象。那么,表决权更不可以做为单独买卖的标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公司进行意思决定关系到股东应承担的风险和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自由买卖,则公司重大活动的决策,内容和价值取向极易走向广大股东利益的反面,最终损害股东自身利益。同时,表决权作为公益权,其行使既涉及了股东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体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在股份之外自由转让,也可能导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任意摆布公司广大股东的投资利益,这显然有违表决权的共益权本质。许多国家的立法对表决权的单独转让也是加以否定的。<br/>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从成立到最终生效,需经过几个在时间上相互继起、效力上逐渐完备的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行批只是<br/>最后一项特殊生效要件,如果仅以未经行批为由即贸然认定其无效,而不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不仅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且易诱使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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