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时效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但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起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时效时,要确保约定合理,避免出现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情况。
债权人应牢记保证期间,在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可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留存证据。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债权人要及时确定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届满后的保证期间内行动。
二、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过了还有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过了,通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在连带保证中,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比如,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在此6个月内未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就无需担责。
不过,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从此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人仍可能需承担责任。
三、连带保证人超出保证时效是否担责
一般而言,连带保证人超出保证时效无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保证时效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无权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依法要求保证人担责,则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探讨连带保证人的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时效本身,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当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果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是否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存在一定的法律界定。另外,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也会跟着中断,这也是在实际法律场景中常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与连带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紧密相连,关乎着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如果你对连带保证人时效相关的其他细节,如时效计算起点的确定、时效内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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