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多个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范围一般是其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比如,甲、乙为丙的债务连带保证,甲承担了全部债务后,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可向丙追偿全部债务,同时,甲也有权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部分向乙进行追偿。具体份额可根据各保证人之间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比例分担。
需注意,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确保权利依法实现。
二、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该怎么认定
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若各保证人之间有关于分担份额的明确约定,则依约定行使追偿权。
其次,若无约定,各保证人应平均分担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
再者,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比如,甲、乙为连带保证人,甲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要求分担其应承担的份额。
在认定追偿权时,需注意审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性、合理性等。如保证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且按约履行了保证义务,其追偿权通常能得到支持。但如果保证人存在过错导致多承担责任等特殊情况,追偿份额可能会有所调整。总之,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准确认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
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指多久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当我们探讨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应该如何认定时,要明确这涉及到诸多法律要点。比如,各保证人之间对于保证责任的分担比例如何确定,这在追偿权认定中至关重要。若没有约定分担比例,一般会按照平均分担来处理。还有,在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范围是怎么界定的,是仅包括已承担的保证份额,还是可能涉及其他相关费用等。这些都是在认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追偿权时会遇到的关键问题。如果你对这些内容还有疑问,想深入了解更多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追偿权认定的细节,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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