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合同中的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责任处理。
二、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不符合保证责任产生的逻辑,无法保障债权人权益。
二是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此约定被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是保证合同约定对主债务本息等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在此期间未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四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有其特定的保证期间规则。
三、保证合同中担保人死亡如何办
保证合同中担保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消灭。
若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待债务人无法履行后,可要求担保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该保证责任。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合理期限内,以所继承遗产为限处理相关保证事宜。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责任如何承担至关重要。一般保证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责任承担的具体范围、保证期间的计算等相关拓展问题,你是不是还有疑问呢?若想进一步深入了解保证合同中的保证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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