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需查看担保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若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总之,关键在于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的具体约定。
二、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分判定方法有哪些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区分判定方法如下:
看约定: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担保;若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不明确但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无法推定,则为连带担保;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合同推定为一般保证。
看责任顺序:一般担保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责任认定标准是啥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是保证方式,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提供一般保证,乙需先起诉甲,强制执行甲财产后仍不能清偿,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
连带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探讨怎么确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时,除了判断方式本身,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确定担保类型后,不同类型担保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存在差异。一般担保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需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进行追偿;而连带担保里,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另外,担保期间对于两种担保类型的效力也有所不同。若你对担保类型确定后的追偿问题、担保期间效力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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