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下,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若甲到期不还钱,乙要先起诉甲,经法院强制执行甲财产后仍无法足额偿债,才能要求丙承担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
需注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除外。
二、担保未明确保证期间法院又会咋判
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未明确保证期间的,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若合同未明确保证期间,会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按上述要求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则保证人需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作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丙未起诉乙,甲便无需担责。
三、担保未明确份额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在担保未明确份额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规则因担保类型而异。
若为按份共同保证,虽未明确份额,但各保证人之间约定为按份共同保证的,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若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一般平均分担。
对于混合担保,即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且未约定份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我们探讨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法院会怎么判时,其实这背后还关联着一系列相关问题。比如,若法院判定后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是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追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已承担的保证债务金额、利息以及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另外,担保期间也是一个关键要素,如果债权人未在有效的担保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要是你对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后续处理、保证人追偿的具体流程等还有疑问,别再迷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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