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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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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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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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医疗保险政策。根据上海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上海市有具体的医疗保险政策。那么,最新上海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上海市2014年局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医疗保险的报销水平提高但缴费标准并未上调,门急诊自负标准等均保持不变。

一.上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一般是由公司和职工按照不同的比例共同缴纳,分为个人部分和公司缴纳部分。但作为自由职业者,没有单位为他们缴社保的公司部分,该怎么办?毕竟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基本的保障,是人人都需要有的。据了解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买社保,但缴费比例会和普通职工的缴费比例不同。以上海医保为例,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

二.上海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1.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11%,个人缴费2%

缴费基数上限:2815元

缴费基数下限:14076元

【备注】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1%包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9%及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2%。

2、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5元,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根据规定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缴纳,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2.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1、70周岁以上人员: 340元

2、60-69岁人员:500元

3、19-59岁人员 :68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90元

【备注】 2014年度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到12月20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三.上海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比例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

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你看医疗保险如何报销。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对比一下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

(三)1966年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看着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学习糖尿病如何食疗。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 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 职工自负。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有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了解有关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有借鉴意义。医疗保险制度涉及的知识比较多,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先关医疗保险时您能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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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上海徐汇区打工多年,由于经济条件较差,特地来咨询一下徐汇区公租房政策内容的详细情况。
[律师回复] 上海公共租赁房受理指南【1】<br/>  一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br/>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br/>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br/>  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br/>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br/>  * 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br/>  二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br/>(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br/>  <br/>(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br/>  <br/>(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br/>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br/>(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其中本市户籍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郊区各区(县)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br/>  <br/>(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br/>  三申请流程<br/>(一)提出申请。<br/>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br/>  <br/>(二)提交材料。<br/>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br/>  <br/>(三)资格审核。<br/>  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br/>  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br/>  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br/>  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br/>  <br/>(四)抽查监督。<br/>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br/>  <br/>(五)轮候供应。<br/>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br/>  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br/>  四申请材料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br/>(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br/>  <br/>(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br/>  <br/>(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br/>  <br/>(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br/>  <br/>(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br/>  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br/>  <br/>(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br/>  <br/>(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br/>  <br/>(八)其他相关材料。<br/>  五供应标准<br/>(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br/>  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二居室。<br/>  <br/>(二)经过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br/>  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br/>  <br/>(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br/>  <br/>(四)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入住。<br/>  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个家庭或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br/>  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br/>  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br/>  六供应范围上海晶城晶华坊面向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等12个区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br/>  上述各区符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条件的家庭及单身人士可向相关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br/>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br/>  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br/>  <br/>(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br/>  <br/>(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br/>  <br/>(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br/>  <br/>(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br/>  申请公租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br/>  <br/>(1)提出申请。<br/>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br/>  <br/>(2)提交材料。<br/>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br/>  <br/>(3)资格审核。<br/>  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br/>  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br/>  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br/>  <br/>(4)抽查监督。<br/>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br/>  <br/>(5)轮候供应。<br/>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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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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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了解一下,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我最近在研究相关方面的事宜,所以想就该问题问问大家。
[律师回复] 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br/>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br/>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br/>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br/>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br/>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br/>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br/>五、<br/>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br/>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br/>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十<br/>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十<br/>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br/>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br/>五、六级地段。<br/>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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