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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假取消
人口计生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其中有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 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最终版本定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 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由于晚婚晚育是“独生子女” 时代的产物,在最终版的草案中,晚婚假被删除,晚育假的提法也被取消,改为生育假。在各地出台新的计生法细则前,原则上可以执行现有规定。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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