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产权纠纷案例详析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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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茂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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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进行登记,所以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尽管张先生于刘女士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王女士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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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纠纷一直是我国房屋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很多时候,在购房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导致购房人并不是产权人,也就因此而产生了后来一系列的房屋纠纷。今天律图为您带来一个房产纠纷案例详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08 年,王亮(男)与纪霞(女)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协商结婚事宜。经协商,由男方家出资购买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但由于当时实施限购政策,男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如果婚后购买,双方就都没有了购买资格。于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以女方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在婚后发放,房产的所有人名字为女方。

2011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11月生下儿子。之后,纪霞因婚外情自2013年5月擅自离家,与王亮分居。王亮多次劝说,但纪霞执迷不悟。无奈之下,王亮诉至法院要求与纪霞离婚

纪霞同意离婚,但要求判令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的住房属于自己。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首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中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房屋时双方产生了分歧。原告王亮主张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应该归男方所有。但被告纪霞坚持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房屋在婚前以女方名义购买,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话, 只能说明房屋是女方的婚前财产。王亮一家人悔不当初,没写下字面的证据,现在有理说不清。在律师的提醒下,王亮的父亲突然想到,购买房屋的房款均从他的个人银行账号上支付,是出资购买房屋的直接证明。在这些法律证据下,法院查明,该房是原告父亲在原告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因为限购原因将名字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产权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是对其儿子(本案原告)一人的赠与,因此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最终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分割的判决。

律师认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房屋是登记人所有的,那么应当是登记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如果发生实际上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人却是他人, 同时也没有支付相应的使用对价,那就说明登记人和实际的所有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案的王女士仅是挂名权利人。

原告举证证明她是隐名登记的真实权利人,王女士仅是挂名权利人,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庭采纳原告的意见。

由于购房款大部分是由首付款和贷款两部分构成,首付款一般数额较大,现金支付应该有收据,银行转账应该有转账凭证,均有据可查。对于偿还贷款实际付款人也应当保留每月支付银行贷款的凭证,这对于判断房屋的实际权利人非常重要,也是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的焦点之一。

以上就是律图为您带来的案列,在我们购买房屋的时候,如果选择房屋挂名登记的话,其实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的,如果确实需要挂名登记,我们建议您应该小心保存所有购房时的单据以及房屋权属的证明,这样,以后如果出现纠纷对您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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