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6-12
浏览10w+
杜强吉律师
杜强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964人
专家导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ArticleTitle}

海口市是我国海南省的省会城市,别称为“椰城”,是我国城市中经济相对较为高水平的一个城市。当然在每个城市中都会有属于该城市的农村,既然是农村,那么村民也享有国家分配的宅基地,下面和律图小编一起看看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章用地申请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派出??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应到施工现场测量放点;村民住房建成后,应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一)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之日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

(二)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三)无人继承的;

(四)已荒弃的旧宅基地;

(五)实施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五)项收回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应无偿退回宅基地;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应当由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与原房屋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的主持下协商确定补偿。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交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超过用地界线的;

(三)农村宅基地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的;

(四)其他非法占地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第三十五条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召开会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8月1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市政府第59次常任会议审议就通过的文件,但是在2007年8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里面明确了村民对宅基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以及对宅基地应遵守的原则。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9.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7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4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8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2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4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0****12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3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8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7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0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7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2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1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宅基地·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沭阳180****967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77****835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34****137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海口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海口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10w+浏览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
10w+浏览2024-11-04
城市户口继承农村宅基地
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可以继续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村民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
10w+浏览2024-11-24
城市户口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城市户口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地规定,能够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所以如果是城市户口的话,不能够继承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
10w+浏览
海口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0w+浏览2024-11-21
城市户口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不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可以继续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我国有单独的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办法以及规定,大家可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并不了解,以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规定就会比城市宅基地的宽松许多,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下面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编辑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br/>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br/>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br/>(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br/>(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br/>(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br/>(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br/>(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br/>(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br/>(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387浏览
2025年海南农村宅基地管理
10w+浏览2024-10-07
城市户口允许农村有宅基地吗?
城市户口允许农村有宅基地,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拥有农村的宅基地的,比如说通过继承的方式所获得的。城市户口允许农村有宅基地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申请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br/>(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br/>(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br/>(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br/>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br/>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br/>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br/>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br/>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br/>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br/>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69浏览
青海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0w+浏览2024-11-27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宅基地 >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苏州181****6602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56****737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8****2868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