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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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依据我国法律,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在诉讼活动当中开庭审理是需要提供证据的,一份合理合法的证据是真实反映案件情况的关键,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离不开证据的。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下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证据有七种: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四)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以上是小编对于依据我国法律,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的概括总结。证据作为诉讼案件的关键,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证据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证,这样才能是有效的证据,才能更加真实的说明案件的真相。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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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物证、书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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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证据法定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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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证据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吗?
[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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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票据背书的种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背书的种类:<br/>《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br/>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br/>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br/>(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br/>(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九条规定,所附条件无效。<br/>票据背书相关知识:<br/>票据背书的效力表现:<br/>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br/>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br/>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br/>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br/>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性<br/>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br/>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br/>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br/>9、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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