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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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含义不同: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2、优先效力不同: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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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1、含义不同: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优先效力不同: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含义

1、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1、先抵后留 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 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先留后抵 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 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 权登记与否。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 押权优先于留置权,这种情形与质押物被质权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权人不是将留置物变 现,而是在留置物上设定抵押,其行为意味着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债务人(留 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此时,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 权。

3、《民法典》(起施行)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问题的解答。纸上得来终觉浅,在处理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问题的时候,总会有很多突发的情况,这时候您可能会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您得到应得的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上的疑问,可以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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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资金不转的原因需要向别人借款,但是那个人叫保证抵押,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保证抵押担保留置质押区别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br/>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br/>(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r/>(2)建设用地使用权;<br/>(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br/>(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br/>(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br/>(6)交通运输工具;<br/>(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br/>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br/>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br/>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br/>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br/>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br/>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br/>(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br/>(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br/>(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br/>抵押与质押的区别:<br/>(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br/>(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br/>(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br/>(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br/>(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br/>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br/>(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br/>(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br/>(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br/>(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br/>(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br/>(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br/>(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br/>(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br/>(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br/>(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br/>(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br/>(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br/>(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br/>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br/>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br/>(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br/>(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br/>(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br/>(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br/>(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br/>(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br/>(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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