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4
浏览10w+
杜强吉律师
杜强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025人
专家导读 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哪些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

一、总则

1、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3、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4、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5、 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二、规划和计划

1、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2、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3、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5、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资金和住房来源

1、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2、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搭配建设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3、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

4、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

5、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6、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四、价格确定

1、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3、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五、 申请条件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 准入

1、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2、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

3、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处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5、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告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门决定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开发布受理申请的通告,受理时间每次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6、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7、 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

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8、 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主管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9、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10、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11、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住房的权利。

12、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审核。

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由轮候规则确定。

13、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主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放弃权利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14、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

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名;货币补贴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合同或者协议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

15、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起终止。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是根据深圳市的经济和人民生活实际情况决定的,更加符合当地的发展。保障性住房条例面向经济条件困难的居民,政府限定了出租房的价格,避免价格被炒的越来越高,同时也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对于申请住房的申请人也是有一定要求的,申报人不能够谎报或者是隐瞒自身的实际情况。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2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0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1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1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2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6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8****42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7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6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6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4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2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4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8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置房·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宿迁181****746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7****435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853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什么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10w+浏览
有谁知道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有谁知道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基本条件:1、拥有深圳户籍和3年的深圳社保;2-拥有深圳户籍、一年的深圳社保、本科学历;3-拥有深圳户籍、1一年的深圳社保、中级职称;只要满足以上任一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申请深圳公租房的详细条件:<br/>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注: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当天开始满18周岁,含当日。<br/>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时在深圳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深圳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但在其签订深圳公租房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br/>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1年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即三年内未在深圳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居民,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br/>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1年1月30日后)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房;<br/>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474浏览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
10w+浏览2024-11-27
深圳保障性住房价格是怎样的?怎么申请
就收入线的标准而言,可以参考上批次的保障性住房规定,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6529元”。就收入线的标准而言,可以参考上批次的保障性住房规定,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6529元”。申请条件: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全部家庭成员的入户时间符合规定;资产和收入符合规定;婚姻形成时间符合规定。
10w+浏览
有谁知道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有谁知道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基本条件:1、拥有深圳户籍和3年的深圳社保;2-拥有深圳户籍、一年的深圳社保、本科学历;3-拥有深圳户籍、1一年的深圳社保、中级职称;只要满足以上任一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申请深圳公租房的详细条件:<br/>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注: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当天开始满18周岁,含当日。<br/>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时在深圳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深圳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但在其签订深圳公租房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br/>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1年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即三年内未在深圳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居民,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br/>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1年1月30日后)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房;<br/>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312浏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10w+浏览2024-07-30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必须全为本市户籍;家庭连续三年收入低于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门槛;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规定上限;家庭成员不能拥有任何自用房,包括已登记和未登记但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房产;家庭成员间需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这些条件确保了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什么
10w+浏览2024-11-21
深圳保障性住房
10w+浏览2024-11-29
深圳保障性住房价格
10w+浏览2024-11-16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安置房 >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88****516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81****548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8****6444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