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伤鉴定是否需要提供原件
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需要提供材料原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工伤鉴定需提交诸多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等,这些通常都要求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是为了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方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准确核实信息,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不过,在提交原件有困难的特殊情形下,部分地区允许提供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但需由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确认其与原件一致。
所以,建议在申请工伤鉴定前,先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具体要求,按要求准备材料。
二、工伤鉴定是否需公司加盖公章
工伤鉴定分不同情况。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无需公司加盖公章。职工可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不过,申请工伤认定时,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应加盖公章;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申请,无需单位盖章。
三、工伤鉴定是在治疗好后进行吗
工伤鉴定分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无严格需治疗好的时间限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劳动能力鉴定需待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因为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若治疗未终结、伤情不稳定,鉴定结果可能不准确。所以一般等治疗好或伤情稳定后开展此项鉴定。
关于工伤鉴定是否需要提供原件,核心要求虽已明确,但实践中关联问题仍需留意。比如,若部分关键材料(如原始医疗诊断书)因意外遗失,该如何合法补正才能不影响鉴定效力?此外,不同地区对部分材料原件的留存时限、提交规范是否存在细微差异?这些细节处理不当,可能延误鉴定流程。如果您在准备工伤鉴定材料时遇到原件缺失、补正流程不清,或是对当地具体要求存疑,别让小问题阻碍维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帮您高效梳理材料准备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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