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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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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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按照相关政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深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深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深圳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市民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住宅类),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职工提出明确第2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公积金核心的负责人介绍。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深圳二套房首付比例至少7成

“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1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核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核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这位负责人强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按照相关政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并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核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时,其缴交的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商业贷款中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按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为: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4.00%;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公积金核心应当在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但是,职工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需要考虑各家委贷银行的商业贷款审批时限。

深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等做了一些调整,公积金政策是一种优民政策,在购买二套房的时候是可以申请公积金的,但是第三套房就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且二套房公积金相对于首套房来说首付的比例更高。申请住房公积金有规定的年限和申请的年龄限制,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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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我这里有一份深圳市户口转入积分落户政策的条文说明,希望对您有帮助。<br/>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br/>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br/>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br/>  第五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br/>  <br/>(一)身体健康。<br/>  <br/>(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br/>(一)、<br/>(二)项的除外]。<br/>  <br/>(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br/>  <br/>(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br/>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br/>  <br/>(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br/>  <br/>(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br/>  <br/>(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br/>  <br/>(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br/>  <br/>(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br/>  <br/>(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br/>  <br/>(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br/>  按照前款第<br/>(一)至<br/>(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br/>(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br/>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br/>  第八条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用人单位应先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br/>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但须与其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引进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br/>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br/>  委托市属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br/>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br/>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本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br/>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br/>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br/>  <br/>(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br/>  <br/>(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br/>  <br/>(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br/>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br/>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br/>  对审核不同意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并说明理由。<br/>  第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br/>  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br/>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br/>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br/>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r/>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br/>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r/>  <br/>(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br/>  <br/>(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br/>  <br/>(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br/>  <br/>(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br/>  <br/>(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br/>  <br/>(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br/>  第十七条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br/>  第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r/>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br/>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br/>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具体业务指南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技能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br/>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不适用于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br/>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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